(2015)霞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760号原告俞某,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兰某,女,1979年2月15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