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小五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54号罪犯刘小五(聋哑人),男,汉族,文盲,1970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徐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小五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刘小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5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小五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小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小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小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小五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