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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麻庄村人,住本村。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30日的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12月22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14年5月20日生育女儿陈伊诺,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农历7月份,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现金收入10000元,现存于原告张某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三、原、被告共同收入10000元,由原告张某当庭给付被告陈某甲8000元,剩余2000元归原告张某所有;四、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