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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99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不久即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6年1月5日生育长女王婷婷、2006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乙、2008年7月6日生育次女王思琪。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责任争吵,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1996年1月5日生育长女王婷婷,于2006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乙,于2008年7月6日生育次女王思琪。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告陈某的陈述、原告陈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陈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只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原告能放弃离婚念头,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彬君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