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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胡光品。委托代理人:胡晓强。被告:郭郡。原告胡光品诉被告郭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韩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光品及委托代理人胡晓强、被告郭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4日23时43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与远洋路交叉路口,被告驾驶琼E01N**的摩托车撞上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小腿骨头断裂。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并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77500元,分三次支付完成。第一次已于2014年9月4日支付37500元,第二次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支付2万元,第三次于2016年5月31之前支付2万元。但第二次付款时间到期时,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并迟迟不肯支付费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赔偿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无力赔偿。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郭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光品赔偿款4万元。如被告郭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y4bu9njfh4x7hzmysb案件唯一码审判长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立川审核:×××撰稿:×××校对:×××印刷:×××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印制(共印××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