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志金与刘国学、尹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金,刘国学,尹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刘志金,女。被告刘国学,男。被告尹月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刘国学、尹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金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