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化战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化战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晋二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化战强,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褚河乡刘运庄村7组,身份证号码411081198101084058。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化战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化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