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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6459511-6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东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付尚军。被执行人兰月,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兰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商初字第3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商初字第30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同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