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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赖某与上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上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赖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上官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以与被告上官某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该案争议的事项提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