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杨某,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岳某,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