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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成山与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李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成山,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东二道村后店屯3组。被告李丽,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东二道村后店屯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山与被告李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成山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72.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