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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金爱、王一鸣、王一帆、王一豪与乔新杰、乔遂振、铁留军、铁智修、杨发群、侯长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爱,王一鸣,王一帆,王一豪,乔新杰,乔遂振,铁留军,铁智修,杨发群,侯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一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一帆,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金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一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金爱,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新杰,男,汉族。被执行人乔遂振,男,汉族。被执行人铁留军,男,回族。被执行人铁智修,男,回族。被执行人杨发群,男,汉族。被执行人侯长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金爱等人诉乔新杰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乔遂振、铁留军、铁智修、杨发群、侯长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乔新杰在判决书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新杰、乔遂振、铁留军、铁智修、杨发群、侯长水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