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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吴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鲁开振与孙良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开振,孙良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鲁开振。委托代理人宋伟。被告孙良安。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委托代理人解玉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开振诉被告孙良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鲁开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良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开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开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开振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