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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人。被执行人曹振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玉林,女,年龄不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子义,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啊芦太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偿还1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