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静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