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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邵一×与邵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一×,邵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邵一×,天津市南开区静文高级中学高一在读。法定代理人刘××(原告之母)。被执行人邵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一×与被执行人邵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已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