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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艳与被申请人宋长春、原审第三人梁文友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宋长春,梁文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长春,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蚌埠华能特种机电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梁文友,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上城置业开发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李艳因与被申请人宋长春、原审第三人梁文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艳申请再审称:其与梁文友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审认定梁文友的付款无法定事由是错误的;本案即便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宋长春也无权提起诉讼,宋长春与梁文友串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梁文友无偿为李艳购房、购车付款计45万余元系赠与行为,李艳所称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其可另行主张。宋长春系梁文友之妻,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定在未征得宋长春同意的情况下梁文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综上,李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