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宗信与李丛林于凡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信。被执行人:李丛林。被执行人:于凡舒。申请执行人王宗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李丛林、于凡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五莲县富强路95号东苑小区52号楼3单元5楼西户房屋一处(证号莲房权证字第××号)抵顶所欠债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宗信与被执行人李丛林、于凡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