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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晓贵与济宁瑞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山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济宁瑞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山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马晓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芝。被告:济宁瑞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被告:济宁山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华宏。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济宁瑞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山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审 判 员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