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青,祖智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青,女,1992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智慧,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英,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青青、祖智慧各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