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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一×与陈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62号原告陈一×,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二×,农民,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原告陈一×与被告陈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军与被告陈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三×。2011年,因被告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由于被告入狱,双方分居时间过于长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同时因被告对原告母子的日常生活问题无法解决,被告的父母对此也不予关心,造成了原告母女生活困难,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但后撤诉,未能和好,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在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三×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放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婚姻经过、子女情况及被羁押情况属实,原告因感情不和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如判决离婚,要求在刑满释放后,婚生女归被告自行抚养,同时保留财产方面的诉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三×。2011年7月,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以被告被羁押,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及原告和婚生女陈三×生活无经济来源为由,于2012年5月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经劝说,原告撤诉。2014年4月1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故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蓟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3月2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三×归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放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均归被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先后三次诉至本院,坚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且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经调解和好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自行抚养婚生女陈三×,将夫妻共同财产及现存于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结合本案被告被羁押的现状,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陈一×与被告陈二×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陈三×(2010年1月生)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用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