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立梅与石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梅,石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454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梅,农民。被执行人石志勇,曾用名石雪海,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立梅与被执行人石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邳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二、被告人石志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立梅人民币123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454号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郭伟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