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刘云飞,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龙,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诉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云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飞承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