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刘云飞,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龙,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诉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云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飞承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