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胡庆忠、朱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胡庆忠,朱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73号申请���: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胡庆忠,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朱菊香,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申请人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庆忠、朱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胡庆忠、朱菊香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亮亮、张静静名下财产13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