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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京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马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马某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易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向本院提交了任何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对原告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于该三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上述认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马某与被告易某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以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马某曾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易某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撤回起诉。撤诉后至今,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好转,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马某主张其与被告易某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两人缺乏必要沟通,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产生纠纷,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马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撤回起诉。在撤诉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夫妻感情仍未好转,原告马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综上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和被告易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苏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诗凯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