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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文光申请执行杨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303-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光,杨文萍,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光,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文萍,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和,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光与被执行人杨文萍、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文萍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