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移帮与被上诉人李德良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移帮,李德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移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良,男,汉族。上诉人张移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德良与张移帮达成和解意见。被上诉人李德良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张移帮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李德良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张移帮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诉人李德良申请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张移帮申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移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张移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波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