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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元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元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夏恩佐,该公司职员。被告叶元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水隆物业公司)与被告叶元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水隆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元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水隆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的业主,其所购买的房屋坐落于圣芭芭拉社区5栋199单元1101房。2011年12月1日被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其与原告签署了圣巴巴拉社区防火责任书、承诺书。2010年6月20日,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多层及小高层住宅收费标准1.1元/月/平方米,电梯使用费为30元/月/户,公共水电费0.15元/月/平方米。被告入住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未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056.28元、公共水电费825.84元、电梯费1080元,合计7962.1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056.28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公共水电费825.84元;3、被告支付拖欠的电梯费1080元;4、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滞纳金1483.12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元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风水隆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物业管理服务;乙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使用费、公共水电费等;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及小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为1.10元/月/平方米,电梯使用费为30元/月/户,公共水电费为0.1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前五日交纳本半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交纳滞纳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叶元康系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的业主,居住的房屋为无锡圣园199号1101房,建筑面积为152.94平方米。2011年12月1日,叶元康签下“承诺书”1份,主要内容为:叶元康为中国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199号1101房的买受人,确认已详细阅读了中国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管理规约”,同意遵守管理规约,同意承担违反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同日,叶元康还在“圣芭芭拉社区防火责任书”签名,确定叶元康为无锡市圣芭芭拉社区5栋199单元1101房的防火责任人。叶元康未交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056.424元(152.94平方米×1.10元/月/平方米×36个月)、公共水电费825.876元(152.94平方米×0.15元/月/平方米×36个月)、1080元(30元/月/户×36个月)。审理中,风水隆物业公司陈述: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交纳滞纳金”,现自行下调到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到2014年6月30日,计算出滞纳金为1483.12元,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014年9月20日,风水隆物业公司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向叶元康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叶元康接函后十日内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费(自2012年1月1日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计7962.12元和违约滞纳金1483.12元(自2012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9445.24元。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圣巴巴拉社区防火责任书、承诺书、律师函及相应的邮寄凭证、房屋产权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与风水隆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元康系无锡圣园(圣芭芭拉)国际社区的业主,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叶元康具有约束力。风水隆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叶元康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风水隆物业公司要求叶元康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立即支付拖欠的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交纳滞纳金”,现风水隆物业公司自行下调到每日万分之五,主张滞纳金1483.12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叶元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元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056.28元;二、叶元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日止的公共水电费825.84元;三、叶元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日止的电梯费1080元;四、叶元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滞纳金1483.12元(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叶元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0元,由叶元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春人民陪审员  鲁 婷人民陪审员  吴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敏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