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总经理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为102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