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与石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0号罪犯石兴,又名石晨、豆豆,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兴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石兴减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底累计获得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其中单项奖励成绩60分)。另查明,石兴被陕西省黄陵监狱评定位残疾犯。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兴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