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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段林与王志军、王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王志军,王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段林,男,1965年5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志军,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占平,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林与被告王志军、王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林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