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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鲍伟与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鲍伟,教师。被告陶林,出生年月及其他情况均不详。原告鲍伟诉被告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伟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陶林以建厂房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25000元,至今拒不偿还,因被告陶林现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缺席判令被告陶林偿还我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经审查,原告鲍伟经本院释明后,既未提供被告陶林的具体送达地址及其个人基本情况,也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鲍伟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还原告鲍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喻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余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