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继来与被执行人陈庚、陈玉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姜继来。被执行人陈庚。被执行人陈玉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继来与被执行人陈庚、陈玉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庚有冀H926**号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陈庚履行部分义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庚所有的冀H926**号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员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