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丽萍、王芸洁与王宝书、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王芸洁,王宝书,王朋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张丽萍原告:王芸洁被告:王宝书被告:王朋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王芸洁诉被告王宝书、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王芸洁撤回对被告王宝书、王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