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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南道福与叶耀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道福,叶耀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南道福。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阳,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耀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道福与被告叶耀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道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道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南道福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