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竞执行员 陈南昌执行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