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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九江瑞昌市下巢湖。法定代表人:汪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屏国,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恒武,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九江市人,该公司工会主席,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栋104室。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67元,由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费17567元。审判长 杨 琦审判员 李欢明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思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