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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文普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05号罪犯张文普。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普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贪污赃款返还被害单位,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本院以(2013)徐刑执字第0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止)。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徐刑执字第019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1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文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贪污15万元、受贿61万余元及部分赃物,案发前退还行贿人3万元,上交1.7万元,在本次减刑期间执行没收财产1.5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文普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