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延鸿与于永喜、孟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延鸿,于永喜,孟雪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77号原告:谢延鸿,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于永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孟雪川,女,满族,住所地同上。原告谢延鸿诉被告于永喜、孟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延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永喜、孟雪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永喜、孟雪川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4日被告于永喜因做生意向原告谢延鸿借款2万元,出具了借据,同时约定2010年1月4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每年多次催要,被告于永喜总说暂时没钱,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永喜、孟雪川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4日被告于永喜向原告谢延鸿借款2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2010年1月4日偿还。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二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永喜向原告谢延鸿借款,出具了欠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孟雪川与被告于永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孟雪川应同被告于永喜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永喜、孟雪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延鸿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