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茵强与王绍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茵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王绍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法执字第54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孝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