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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正文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魏正文,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正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7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上诉人魏正文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主犯,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正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