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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胡某甲,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立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储佳佳,被告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甲诉称:胡某甲与储某在北京打工时相识,2002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2004年生一女孩名胡某乙,××××年××月××日在岳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生一男孩名胡某丙。双方缺乏婚前基础,在恋爱期间就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甚至打架。因储某性格内向,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平时沟通很少,在一起无话可说,婚后感情一般。自2014年元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协商离婚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胡某甲与储某离婚;2、婚生子女胡某丙、胡珊珊由胡某甲抚养;3、储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储某辩称:1、储某不同意离婚;2、胡某甲陈述的孩子情况及婚姻登记情况是事实,其他都不是事实;3、两人是打工相识,2004年生孩子到2011年才结婚登记,说明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因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也很好;4、胡某甲离婚的主要原因其在外赚了些钱,可能有第三者。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胡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某甲与储某因打工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胡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胡某丙。2015年3月19日胡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提出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以维护家庭稳定。本案夫妻双方未婚先生育一女,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子,双方更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可能性较大。诉讼中胡某甲也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胡某甲与储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胡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