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唐腾飞等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唐腾飞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唐腾飞,金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腾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建华。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笑公司)、唐腾飞与被申请人金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笑公司、唐腾飞申请再审称:首先,金建华提供给法庭的借据不能作为大额借款的唯一证据使用。关于借款的交付时间与次数,金建华没有进一步补强证据证实。金建华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银行流转凭证,不能证明所取款项是出借给唐笑公司。其次,金建华前后陈述不稳定,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最后,本案存在唐腾飞受胁迫的情形,应当先刑后民,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唐笑公司、唐腾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金建华提供的借条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金建华提供了2012年7月4日与2012年11月11日的借条以及部分银行取款单、转帐凭证。2012年7月4日的借条上载明此前的帐目全部结清,证明双方多次、长时间发生了借贷关系,2012年7月4日双方对之前的借款结帐,形成当日的汇总借条。唐腾飞承认该借条是其书写,但认为金建华并未支付款项。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出具借条一方未提供足以使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已交付借款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据借条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已实际发生。本案中,唐腾飞两次出具借条,此后又在借条上添加关于利息的约定,与其从未收到借款的主张明显相悖,且唐腾飞未能提供足以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因此,唐笑公司、唐腾飞认为其与金建华不存在借贷关系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两张借条上添加的内容是否系唐腾飞受金建华的胁迫而形成的问题。唐腾飞主张两张借条上添加的内容,系受金建华的胁迫而形成,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三)关于本案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唐笑公司、唐腾飞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未提供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证据,亦未提供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的证据,故唐笑公司、唐腾飞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唐笑公司、唐腾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唐腾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