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卫兵,李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万卫兵委托代理人:张启学,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乔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卫兵诉被告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卫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卫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卫兵撤回对被告李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万卫兵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耀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