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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卫兵,李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万卫兵委托代理人:张启学,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乔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卫兵诉被告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卫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卫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卫兵撤回对被告李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万卫兵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耀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