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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井荣与赵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井荣,赵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2号申请���行人吴井荣,被执行人赵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吴井荣申请赵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2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