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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余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826号罪犯余海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大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海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1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经本院减刑2年零6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海军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综合记功一次,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海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