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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申字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亚芬与周亚龙、剡小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一,周某二,剡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申字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一,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禹某,男,汉族,1951年6月1日生,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二,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剡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农民。再审申请人周某一与被申请人周某二、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周某一不服本作院出的(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某一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仅有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其他事实也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甚至认定错误的问题。请求:1、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周某二、剡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周某二与被申请人剡某某分别委托他人签订的房屋卖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剡某某以合理价款善意取得受让房屋后,在2006年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2010年又在该院内修建了房屋。再审申请人每年都回家探亲,对该房屋转让的事实理应知情,但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过异议或交涉,视为对转让事实的认可。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周某二与剡某某有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故二审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周某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郭戍斌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育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