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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等与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03-2号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08XX。法定代表人:邓孔来。原告: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注册号:44060200004XX。法定代表人:邓孔来。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卢广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蓝梓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号:4412000000XX。法定代表人:蒋彩峰。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讼争款项并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9元、财产保全费810.47元,合共169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