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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佟联义与孙庆博、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联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庆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义江。委托代理人:李会成。再审申请人佟联义因与被申请人孙庆博、李爱英、孙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重字第7号及本院(2014)唐民终裁字第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联义申请再审称:(一)2008年10月3日我将100600元送到被申请人孙庆博家中,该借款是被申请人一家借的。2009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孙义江、孙庆博、李爱英约我去唐海建兴楼补欠条,当时孙庆博说“你不入40000元的股,我就不给你补欠条”,孙庆博的父亲看不过去,就代孙庆博签字,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二)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佟联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孙义江提交答辩意见:本人及其他被申请人没有向佟联义借款100600元。佟联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对本案争议欠款做出审理,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裁定驳回佟联义的起诉并无不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佟联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联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