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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与被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平,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进,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需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百度“”